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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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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

1月28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人民政府印发《交口县光伏复合项目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意见要求:项目建设遵循“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的原则,不对现有耕地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

落实光伏项目用地保障。严守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补划调整工作中,提前将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调出,对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并采取相关修复措施,助推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

12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涉

自然资源部:启动2022年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梳理占用耕地情况

1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为掌握2022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11月30日,福建省林业局就“乔木林地是否可以用来建设光伏发电站”做出回复,回复表示: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闽发改能源〔2015〕331号)规定“严格控制地面光伏电

10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耕地保护措施。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考虑耕地保护

日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86号提案的答复。 其中,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提到,国家林草局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已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我省目前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最大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网友提问:沿海滩涂、坑塘水面土地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阿拉善盟:对风、光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

10月13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官方网站发布《阿拉善盟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用地及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部: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就85个项目用地、用海问题给予明确解答,

光伏用地的事端从不少见,“每一位光伏电站项目经理都多多少少的处理过用地的纠纷问题,阻工、投诉、漫天要价或者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位行业资深的项目经理告诉光伏們,几年前,新能源投资还没这么火爆的时候,这种问题就很常见了,甚至当年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也曾因为阻工问题导致项目迟迟未并网。这两年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提出,越来越多企业涌入,随着社会对于光伏的认知程度的提高,‘行价’也越来越高了。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光伏项目开发成为各大能源集团投资的新热点,甚至许多其它行业的公司也纷纷涌入光伏行业,另一方面随着三北地区受电网结构和消纳问题的制约,各投资商近年来在中东南部抢滩登陆,引发了一轮中东南部光伏项目开发的新高潮。

河北率先严查农光项目,要求对未形成工程实际占用的存量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已形成实际占用耕地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以农为主、光伏为辅,严禁“只有光、没有农、未互补”。山西严控农光、林光复合项目用地,其中农光互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山东更是于去年底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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