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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45、450及477国家规范光伏电站建设的组合拳
发表于:2014-11-11 13:43:10
来源:王淑娟

 昨天上午看到国家能源局的477号文时,我第一个反应时“胡萝卜+大棒”。如果说之前吴新雄讲话、406号文、410号文以及各地方的补贴和优惠政策是胡萝卜的话,那10月份出台的445号文、450号文、477号文就是能源局的大棒了。

光伏电站行业尽管发展很快,但也是从2010年开始快速成长的,还是个孩子,国家能源局做为家长,既希望这个行业快速成长,有希望其能健康成长,别长成坏孩子。

倒卖路条,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有门路的人总是可以凭借“路条”这种稀有资源发笔小财。传说,2011年新增的2.89GW光伏装机中,被“路条”掮客经手的有1GW左右。今年8月底的“云南省建水县300MW光伏电站项目”的天价路条,更是将路条倒卖推向了高潮!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受伤的必然是整个光伏行业

一、之前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避免倒卖路条的事情发生,国家在《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同时,在今年的5月20日,国家能源局还出台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让各省将备案信息按季度上报,并明确规定:

“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业主(公司简称或自然人姓名)+电站站址(市、县)+电站名称(+期数)+备案规模(MWp)+“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发电项目”
通过将项目关键信息及时报送国家,来杜绝倒卖路条的事情发生。

然而,上有政策,下游对策,高手们总会找出政策的破绽,有办法规避和解决政策的限制。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能源局网站在10月的9日、12日分别出台了两份重要文件,445号文和450号文,在光伏业内引起震动。

其中,445号文的第六条中明确提出:

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450号文的开篇就提出,开展此次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的目的是: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效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源健康有序开发。
并在工作目标中提出:

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对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二、477号文的主要措施

然而,450号文中,规范投资开发行为毕竟只是众多管理内容其中的一项;445号文,有事针对全部新建电源项目,光伏也只是其中的一项。可能国家能源局觉得这两个文件还无法凸显光伏的地位,彰显国家打击倒卖路条的决心,所以才出台了477号文件。把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做为一个单独的问题来强调!而且,这份文件非常注重落实,提出了很多具体的管理措施,而非之前445、450号文那种方向性的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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