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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局发布再次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公告提出,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文件明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有女儿墙的应不高于女儿墙高度,采取隐蔽设计;利用庭院建设的光伏发电,光伏板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高于2.2米。
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指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通过优化上网模式、简化备案流程、保障接网消纳、规范整村开发、强化安全管理,多维度破解分布式光伏发展痛点。
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下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指出:在自发自用比例方面: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我省具备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针对上网模式,文件明确,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近日,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稿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省内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表示,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集中汇流、 增加储能等方式接入电网,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自建、共建、购买服务等方式灵活配置新型储能。
国家能源局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政策自主权,各省市能基于能源结构与发展定位的差异,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实施细则。
3月25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湖北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备案细则进行调整。
4月17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
近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可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近日,广西能源局印发《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202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既解决行业发展的核心矛盾,又推动分布式光伏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