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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多晶硅电池最低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1%、19% 工信部发布2018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发表于:2018-03-06 10:11:58
来源:工信部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8.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7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4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35万千瓦时/百万片。

5.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9万千瓦时/MWp。

6.晶硅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6万千瓦时/MWp;薄膜电池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

3.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5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形象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59)相关要求,SiCl4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利用或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五、质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治、信贷授信、应用扶持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

(四)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六)有关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15年3月2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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