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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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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2022年8月新能源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结算情况(光伏)

11月30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2022年8月份新能源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结算情况的通知,光伏电站140个。

11月30日,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节电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快节能节电改造,提倡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开展节能节电改造,优先采用节电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快退出高耗能高耗电设施。加快推广风光电一体化照明、光储充一体化建筑等新型节电产品和技术,提高新能源利用比重。

河南发布2022年9月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结算情况的通知

11月24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2022年9月份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结算情况的通知。

11月15日,河南能监办通报2022年第三季度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2022年第三季度收到的有效信息中,电力行业类3129件,占76.06%;石油天然气行业类620件,占15.07%;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类191件,占4.64%;煤炭行业类1件,占0.02%;其他事项173件,占4.21%。

河南:截止9月底太阳能装机20.96GW  占比17.97%

2022年9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305.90亿千瓦时,同比增加6.45%;累计用电量3009.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28%。全省发电量264.4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9.21%,累计发电量2569.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22%。

11月9日,河南发改委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本次建档立卡项目范围是,截至今年10月31日已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本次填报工作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后续新并网项目,原则上须在项目并网后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

11月9日,河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征集“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项目的公告。其中,6个光伏相关先进技术上榜重点任务榜单,分别为:新型光伏系统及关键部件技术、高效钙钛矿电池制备与产业化生产技术、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技术、光伏组件回收处理与再利用技术、太阳能热发电与综合利用技术、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集成设计及运行技术。

11月7日,河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引发,通知指出,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印发。

河南商丘:十四五引导工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

11月7日,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商丘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件指出,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引导工业园区加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理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促进就近大规模、高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

5.071GW!河南下发2022年风光项目开发方案

10月20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下达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的通知。

河南:重点盘活清洁能源等存量资产 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10月13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8月25日,罗山县8月份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上海能辉科技有限公司罗山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开发试点项目开工仪式在楠杆镇正式启动,再掀项目建设新热潮,再添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河南省整县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供应商入围项目(2022年第一轮)中标结果公示

6月16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要按照绿色优先、协调互济,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安全灵活,市场驱动、政策支持的基本原则,重点在新能源消纳压力大、资源条件较好和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开展项目试点,按照“成熟一批、推动一批"的模式分步推广实施。到2025年,建成一批高比例消纳新能源的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

7月1日起实施!河南逐步将所有新能源发电企业纳入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主体范围

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行以来,对挖掘机组调峰潜力,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我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补偿分摊机制,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保障全省电力稳定供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在我省原有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基础上,经征求有关意见,决定对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和有偿调峰基准等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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