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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GW太阳能规模 海南省公布十三五期间光伏发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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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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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下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海南省碳排放约束性指标。

《方案》指出低碳引领能源改革,要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创新光伏发电商业模式和设计方法,坚持集中和分布式并重,以分布式为主,“十三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其中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综合统筹工业园区、户籍人口、光伏扶贫、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分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鼓励性指标到各市县,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太阳能屋顶发电。全面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城市新建住宅区试点建设智能微网,提高新能源就地消化能力。

另外,《方案》要求加快区域低碳发展。当然贫困地区也不例外,《方案》指出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要求以五指山、白沙等国定贫困县为重点,积极推广陵水光伏扶贫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推动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以资产收益的方式,因地制宜实施光伏扶贫。

海南省“十三五”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各市县鼓励性指标分解表如下:


原文如下:

海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碳排放约束性指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充分发挥全国最好的生态环境、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全国唯一省域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把培育低碳清洁产业体系作为支撑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

坚持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指导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局工作,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正确处理生态立省与传统发展方式、绿色能源与传统能源、绿色生产生活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三大突出矛盾。

坚持历史发展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一切从实际出发,控增量减存量,优结构促绿色,压责任强考核,围绕生态立省、绿色发展,实施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展十二大重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把海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明显加大。碳汇能力持续增强。低碳产业及评估核算指标体系基本建立,产业增加值显著提高。水泥、石油、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尽早实现达峰目标,为2030年前全省达峰奠定基础。建立并完善全面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体制机制。碳排放预警预测、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重点领域亮点突出,减碳减污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上升。

二、低碳引领能源改革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继续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00万吨以内,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7%。(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交通等企业应用国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定期组织推荐全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入选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大型酒店、产业园区、公共建筑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在条件许可的建筑屋顶推行光伏发电。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强水电资源管理, 2020年水电装机达到150万千瓦(含60万千瓦琼中抽水蓄能)。创新光伏发电商业模式和设计方法,坚持集中和分布式并重,以分布式为主,“十三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其中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综合统筹工业园区、户籍人口、光伏扶贫、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分解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鼓励性指标到各市县,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太阳能屋顶发电。

全面建设“互联网+”智慧能源,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城市新建住宅区试点建设智能微网,提高新能源就地消化能力。试点开发利用海洋能、地热能,示范建设绿色低碳海岛独立能源系统。至2020年,新增生物质能利用量30万吨标准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物价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四)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975万吨左右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38%。禁止新增煤电,加快电能和天然气替代,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61.19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8%,清洁能源(含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35%左右,打造清洁能源示范省,建立绿色能源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

三、低碳促进产业发展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旅游、热带高效农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金融服务、会展、现代物流、油气、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业、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等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省低碳制造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左右,低碳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总数达到300家以上,培育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前,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向稳定。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严格限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和东方工业园,建立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示范,系统提高工业企业能效。严格控制水泥、发电、石化、化工、造纸等工业领域碳排放增量。加强重点碳排放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支持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二氧化碳回收利用。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农业发展规划中低碳理念。重点实施五大工程。结合畜牧养殖规划布局,划定畜牧禁养区、限养区,扶持发展有机肥产业等。实施化肥农药减施行动,减少化肥使用量,降低氧化亚氮排放。推广生物防治,有序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争取到2020年化肥、农药用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5%。逐年降低全省化学农药使用量,到2020年化学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小于30%,生物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大于70%。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建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基层回收网络。推动农村沼气建设与畜牧养殖统筹规划、联动发展,推进沼气建设转型升级,建设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十三五”期间新认证“三品一标”50个。发展低碳现代农业,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精细种植方式,提高亩产效益,发展高效农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深入开展绿化宝岛行动,“十三五”期间实施人工造林和更新造林面积50万亩,优先种植本土树种。全面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扩大中大径材培育面积,延长人工林更新采伐周期,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毁林犯罪行为,控制森林火灾受害率在0.3‰以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在3‰以内,减少森林碳排放,加快林业碳汇建设,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发展矿区生态修复林业碳汇,不断加快全省林业碳汇开发和储备,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2%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5000万立方米以上,探索开展海洋和湿地生态系统碳汇试点,打造适应气候变化海岸线,拓宽碳汇储备途径。(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推动城镇化绿色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绿色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融合低碳理念和要求。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系统降低城镇碳排放。选择1-2个城镇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开发应用低碳智慧信息系统。

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节能降碳管理。到2020年,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当期能效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和建筑绿色标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等绿色建筑发展,积极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现代化。

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公路、铁路、水运、航空、轨道等现代综合交通体系绿色发展,发展低碳智能运输体系,推进省部合作机制,深化“车、船、路、港”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制定绿色港口专项规划,推进绿色交通。优化城市发展,优先安排城市慢行系统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到2020年,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4.5%、5%、2%,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7%,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布局全省充电桩建设。按照全域旅游的总体布局,推进建设清洁能源汽车展示应用示范岛,积极制定互联互通、自动驾驶、共享型及电动汽车发展策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布局便捷回收设施,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促进旧货和闲置物流通作用。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

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传统填埋垃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跨行政区开展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集中进行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

(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低碳宣传日,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1公里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园区、十二大重点产业、扶贫攻坚、碳排放强度基数、碳排放总量对全省的影响程度等要素,分类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降碳措施。“十三五”期间,昌江碳强度下降16%;海口、澄迈、东方碳强度分别下降14%;三亚、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乐东碳强度分别下降13%;儋州、洋浦碳强度分别下降12%;五指山、临高、琼中、白沙、保亭、屯昌、定安碳强度分别下降8%。

各市县政府要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分解到重点碳排放大户,因地制宜、统筹施策,编制具体行动计划,强化碳排放大户的建筑节能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控制燃油消耗、淘汰老旧电器提高能源效率、大力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等,确保完成控制目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推动全省率先达峰。制定全省达峰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达峰路线图,鼓励与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开展合作,支持海口、三亚率先达峰。鼓励泛珠区域开展碳排放达峰论坛和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海口市、三亚市政府)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推进海口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试点,三亚、琼中国家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建设。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创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小镇。积极推进低碳社区试点工作,争取全省3-4社区纳入国家低碳社区试点。争取1-2个城镇纳入到国家低碳城(镇)试点。

继续推进澄迈老城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再创建1-2个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组织开展低碳景区、低碳农业、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形成海南特色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

(四)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以五指山、白沙等国定贫困县为重点,积极推广陵水光伏扶贫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推动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以资产收益的方式,因地制宜实施光伏扶贫。倡导省内外有实力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

鼓励贫困地区有条件农户和经济实体开展林业碳汇减排,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探索光伏、林业等自愿减排项目在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交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六、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建立健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根据国家碳交易总体工作部署,出台海南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配套管理办法,制定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配额分配等规范性文件。确定配额分配制度流程,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实施全省碳排放配额管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合全国碳放权交易方案各项行动,按照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指标和配额分配方法,制定我省配额分配方案,完成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碳配额分配。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按规定要求和格式,报送年度监测计划、排放报告,碳排放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核查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对接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加强对重点排放企业的履约监管。研究建立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研究建立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加强与国内外主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知名研究机构的合作,对全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重点排放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能力和素质。增进与广东、湖北、上海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主管部门的交流,保持与上海、广州等碳排放交易所的合作。

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领域与泛珠三角区域省份以及国际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持续对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探索创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中心。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评估低碳技术研究进展,争取我省创新研发的低碳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增加对清洁低碳能源研发的公共预算支出,在建筑交通和工业能效方面积极研发技术和开拓市场。在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推广经济适用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支持力度,在全省低碳试点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三亚市政府、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规划和计划。完善全省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考核机制,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设立有关碳排放核算重要指标,2018年前纳入统计报表。做好年度重点项目碳排放测算和预警,将新增项目与全省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衔接。扎实编制省、市(县)两级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清单,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碳排放统计体系建设,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论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纳入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倡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示范和样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多项资金支持低碳发展。拓展气候各项融资,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理顺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机构职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工作联动。编制全省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提高省、市(县)政府气候变化决策能力,提高企业家低碳战略决策能力,提高高校经济、环境、能源与低碳发展科研水平,提高媒体引导低碳发展传播能力。搭建政、学、研平台,做深清洁能源发展、智慧城市、智能建筑、智能交通等绿色发展领域,策划优质项目,加强与先进城市项目交流和对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拓展国际视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九、广泛开展国内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参与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建设、气候变化试点、适应型城市创建、低碳社区建设、低碳技术交流活动。参与中日节能环保论坛等国际性交流和合作。以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和展览为平台,促进我省与泛珠区域省份深化环保、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合作。以泛珠大会为契机,加强与广东等泛珠省份碳交易试点领域培训、项目、资金和技术合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国内国际合作事务。依托我省举办国际会议活动良好条件与丰富经验,协助开办南南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培训班。争取承接南南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筹办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地区会议。争取获得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支持与参与,适时开展我省承办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组织申报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外事侨务办)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加强节能、减排、降碳预测预警、监督管理等工作联动。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加强方案落实年度评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统计局)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市县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转移支付、低碳试点城市建设挂钩。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年末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省统计局做好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数据收集和统计。推动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统计局、省财政厅)

(三)加大资金投入。能源、建筑、交通、工业、农业、林业等各部门按照年度方案,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本方案部门目标。省财政加大低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低碳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能力培训等。(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厅)

(四)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全国低碳日、博鳌亚洲论坛等重要节点和平台,运用国内外主流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活动,以主题报告、讲座、培训、学习、研讨会、论坛、主题科普展览、博览会等方式,提升全民低碳意识。

适时参加国家在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宣传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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