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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县扶持光伏产业发展:0.1、 0.2元/度两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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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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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关于加快安吉县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和《湖州市加快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11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促进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创新能源利用模式,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我县能源相关产业发展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推动为主,强化政府支持引导,围绕优化能源结构目标要求,以光伏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互联网、储能等能源技术创新为重点,促进全县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以“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为重点,推进光伏应用产业,到2020年,全县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新增85MW以上,其中建设居民光伏1.8万户,容量55MW 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30MW以上。

二、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在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既有建筑屋顶和新建住宅屋顶建成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率先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商业综合体、学校教学楼、总部大楼、大型公共建筑等推进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光伏小康工程建设,在低收入农户、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光伏小康工程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居民光伏度电补贴。对我县安装居民屋顶光伏工程的业主实行0.20元/千瓦时的光伏度电补贴,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该政策执行之日起5年);2021年及以后新并网发电的项目不享受上述政策。通过增加财政补助,着力缩短居民的成本回收期限,增加居民收益,充分调动居民投资安装光伏的积极性。

(二)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在我县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县域内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非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农、渔光互补等地面电站发电项目,实行按照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在国家、省政策优惠基础上,县级再补贴0.10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两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单个工业屋顶光伏工程,只能由一家光伏企业实施建设。对企业等单位安装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品的,按照0.15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文件自动作废。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

(一)科学规划设计

1.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照目标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屋顶光伏建设规划,并经县建设局、县发改委对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后实施。县发改委负责汇总各区块涉及拆迁地区,严格控制拆迁区域安装家庭居民屋顶光伏。

2.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居民光伏布局要科学合理,村庄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侧、非行洪河道河岸、旅游名胜等区域要提前进行视线影响分析,防止造成不良景观影响。规范设计,严格遵循相关导则、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力求美观、质量、安全和谐统一。

(二)强化质量管控

1.严格光伏企业准入。建立光伏企业报备制度,县域范围内光伏企业须向发改委进行报备,发改委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光伏公司须在安吉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具备一定的项目经历,且具有安全可靠的后期运维管理模式。

2.严控光伏项目质量。明确光伏组件质量要求,光伏板、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必须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技术指标要求,或者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质保期不低于10年。规范施工过程,全方位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安全。

3.严格项目验收标准。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屋顶光伏工程验收标准,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入网。

具体规范要求参照《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企业规范要求>》(湖发改能源〔2017〕117号)。

(三)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光伏、能源创新项目投资企业,不断创新光伏、能源创新项目商业模式,及时总结成熟运维经验,并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予以推广。积极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围绕光伏和能源创新发展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和能源管理创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规划,有计划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下达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和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建立光伏、能源创新投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落实失信企业惩罚措施。

(四)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媒体导向、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强化监督,营造氛围;积极做好示范项目、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我县光伏应用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中补贴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流程图详见附件3。

附件1:安吉县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2:家庭屋顶光伏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3: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图

4:家庭居民光伏工程三方协议

5: 安吉县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方案审查表

6: 安吉县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并网备案表

附件1

安吉县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乐叶俊

副组长:刘海中(县政府办)

童师祥(县发改委)

成 员:王志平(县农办)

朱卫贤(县发改委)

陈昌明(县经信委)

李 军(县财政局)

朱越峰(县交通运输局)

邓锦森(县建设局)

谢文荣(县商务局)

陈林泉(县农业局)

邬如锦(县水利局)

徐基财(县国土资源局)

周春雨(市场监管局)

陈世斌(金融办)

王玉铭(国网县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朱卫贤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综合协调、指导服务、信息沟通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县发改委:承担县光伏应用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并负责年度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单位报备、监管、督查考核、政策兑现以及对上争取等工作。

县经信委:承担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装机补贴资金兑现和能源创新项目推广,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财政局:承担县财政资金补助相关事项,并负责对上财税政策争取工作。

县住建(规划)局:承担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导则和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技术指导制定,推进新建住房、城市既有建筑屋顶光伏建设和向上争取政策资源工作。

县商务局:承担大型商场(超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农业局:承担种养殖大棚、养殖水面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农办:承担新农村(中心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结合光伏小康工程推进低收入户、集体经济薄弱村屋顶光伏建设,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光伏发电和能源利用模式创新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非行洪河道河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航道河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单位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光伏发电和能源利用模式创新项目配件质量保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

县金融办:承担金融、保险等相关方面的服务、指导和协调。

国网县供电公司:承担家庭屋顶光伏并网标准、技术规程制定和光伏发电、能源创新项目相关方面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附件4:家庭屋顶光伏光伏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

甲方(销售单位):

乙方(安装单位):

丙方(业 主):

甲方为在安吉县注册的专业光伏生产、研发、销售企业,具备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能力,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乙方为专业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机电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专业电力安装、电站运营维护能力,同时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丙方所属房屋具备安装家用光伏发电系统,同时为提高电力能源利用效力,自愿购买甲方生产的光伏发电系统并接受甲方委托的乙方安装、运维服务。

鉴于甲、乙、丙三方上述基本情况,经三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明确三方各自权利、义务,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完成,维护各方权利,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所销售产品基本情况及价格

二、甲方保证及承诺

1.甲方作为光伏发电系统专业销售企业,在丙方购买上述光伏产品前,已经对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的制定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甲方保证向丙方推荐上述光伏系统符合丙方实际需求。

2.甲方保证销售给丙方太阳能组件实际生产企业已经列入国家工信部名录,且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并达A级的产品。

3.甲方保证销售给丙方的太阳能组件多晶板发电量不低于265瓦/块,单晶板不低于275瓦/块,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低于12%。

4.甲方销售给丙方的太阳能组件,具有生产企业10年质保和25年功率有限质保的质保证明原件,并承诺就质保服务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5.甲方保证销售给丙方光伏系统产品使用的并网逆变器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具有生产企业10年质保的质保证明原件,并承诺就质保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6.甲方保证所安装的光伏系统产品使用的电缆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保证使用寿命在25年以上,并向丙方提供生产企业5年质保证明原件和25年免费进行更换的承诺,并承诺就质保及免费更换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7.甲方承诺为丙方电站安装后购买不低于10年的一切意外保险,同时对于电站引起的房屋渗漏等负责维修。

8.甲方承诺对销售光伏系统承担全部的售后服务并承诺督促乙方履行终生运维义务。

三、银行贷款服务及付款方式

(一)银行贷款服务

1.甲方根据丙方需求,应向丙方提供至少两家银行的贷款方案以供选择。

2.甲方为丙方提供的贷款咨询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丙方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所涉光伏系统付款方式及时间

1.银行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协助丙方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手续,银行手续齐全后,甲方在5-8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部安装所需要产品及配件,并要求乙方上门安装。甲方收取款项时间为银行贷款发放之日。

2.丙方自行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支付甲方50%光伏系统款项,剩余款项在乙方通过县供电公司并网验收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装及运行维护

1.本合同项下所涉及全部光伏发电系统由乙方负责安装并负责运维,并由甲方进行协调,安装所需配件费用及安装费用、运维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第一条所述产品总价中,甲方及乙方费用分配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由甲方支付乙方,与丙方无涉。

2.安装地点:

3.甲方指派 为产品配送、安装现场联系人、乙方指派 为安装现场及运维具体联系人。

4.甲方应于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支付合同价款50%之日起5-8日要求乙方上门进行安装,乙方应于 日内全部安装完毕并确保光伏系统正常运行发电。

5.本合同项下的光伏系统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安装资料,同时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整理全部项目资料向电力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并网日期可相应顺延。

6.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光伏系统产品的维护、维修责任;乙方应于丙方提出维护或维修通知起24小时内响应。乙方应无条件到现场进行维护或维修,如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项目由乙方按照质保要求进行更换,费用由甲、乙方结算,丙方不承担支付义务。

五、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销售光伏系统产品前有对丙方场地进行实地勘测的义务,以确定丙方安装的适合产品。

2.甲方应对丙方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管理,除非丙方明确拒绝甲方管理要求自行管理除外。

3.甲方应依照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规定,依照丙方提供的资料到电力管理部门为丙方办理电站项目备案手续,并代丙方申请国家(政府)电度补贴(以项目本地正常执行)。丙方应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案资料。

4.甲方应全面履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及承诺。

5.甲方应确保安装点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

6.丙方收益由国家电网、电力部门按季度发放,银行贷款本息由签约银行按季扣款,盈余收益金额归丙方支配(如甲方用电超额或盈余不够扣款,则由丙方负责超额部分)。丙方对所安装的光伏设备享有完全产权。

7.丙方安装光伏系统的房屋应提供房产证明或农村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提供建房审批表。

8.甲方与乙方之间系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亦或电力安装承包关系,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丙方的权利主张;本合同明确乙方系甲方向丙方履行销售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乙方应就甲方后续向丙方承担质量保证义务、销售服务以及运维全部责任向丙方共同承担责任。

9.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的权利及收益、责任承担成本均有乙方向甲方主张,丙方没有向乙方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包括质保维修、运维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第3、第5、第6项义务,向丙方销售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太阳能组件,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更换符合标准的组件也可选择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并按已经支付款项月利率1.5%标准的违约金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第5、第6项保证中的质保或有限质保义务,拒不向丙方承担质保责任,丙方可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并按已经支付款项月利率1.5%标准的违约金损失。

3.丙方向乙方提出维护或维修请求时,乙方未在第四条第6项约定的时间内响应导致丙方光伏系统停止发电或虽然派员维修但无法在48小时内修复的,甲方应赔偿丙方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回复发电时的电价损失(发电量按照全面日平均发电量计算),同时乙方就赔偿事项与甲方共同承担责任。

4.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光伏系统产品价款,逾期支付的,应向乙方承担未支付部分款项每月1.5%的违约金。


七、通讯及通知

1.甲方企业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企业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3.丙方的如下信息作为本合同履行的通讯及通知信息: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任何通知均依照上述信息进行联系,通知可以快递邮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以到达上述预留信息的地址、手机号码 或电子邮箱时即视为有效送达。

5.上述预留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未通知视为上述信息未变更,所引起责任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均属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

1.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第二条保证及承诺事项中各方质保证书及企业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质保证书及企业承诺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乙方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好施工安全义务及有效防护措施,施工过程所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生效要求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安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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