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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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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3〕108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原则
(一)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加快推广,积极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阳光工程、光伏下乡工程,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与光伏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争创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二)原则
1. 坚持自愿建设和政策支持相结合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和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对经过审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阳光工程和光伏下乡工程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提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2. 坚持积极引导和注重规范相结合原则。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引导作用,吸引企业和群众参与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探索规范管理的模式和经验,逐步解决好技术规范缺失、相关政策薄弱、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
3. 坚持定向培育和公平竞争相结合原则。引导我市企业积极开拓户用光伏发电市场,培育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和服务商。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我市相关企业通过竞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目标
2015年底前,全市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
(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阳光工程。从2014年起,全市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承担设备的运行管护,保证项目运营稳定可靠。重点支持依托产业集聚区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实施光伏下乡工程。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民生产、生活相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公办敬老院、乡镇卫生院、林场、乡政府或村委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下乡工程2014年、2015年各组织建设5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支持政策
设立洛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洛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奖励或补贴,支持在洛阳市注册、纳税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发展。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阳光工程奖励。凡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审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其装机容量给予运营企业0.1元/瓦奖励,连续奖励3年。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
(二)光伏下乡工程补贴。2015年底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各县(市、区)按1:1配套200万元,采取政府定额补助方式,支持100个乡镇或示范村,在具备条件的公办敬老院、乡镇卫生院、林场、乡政府或村委会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个项目按照费用不超过4万元、装机容量不低于4千瓦水平建设,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业主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维护与管理,不再享受国家、省有关电量补贴优惠政策。
我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补贴总量控制和规模管理,将根据国家下达总指标和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职责分工
依据分布式光伏应用中屋顶、技术标准、项目备案以及规划建设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国家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相关政策,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储备、筛选、立项、备案及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支持政策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研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问题,在标准化厂房验收时增加建设光伏电站的达标要求;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筛选、推荐具备条件的公办敬老院实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设期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筛选、推荐具备条件的公办卫生院实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设期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筛选、推荐具备条件的林场实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设期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市农工委负责,筛选、推荐具备条件的乡政府或村委会实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建设期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在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中合理引导建设方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
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要求;
市工信局负责,加强光伏制造企业行业规范的监督与管理;
洛阳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333号)要求,为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下乡等应用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洛阳市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科技局、农工委、国土局、规划局、工信局、公用事业局、民政局、卫生局、林业局和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简化手续。简化备案和并网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项目并网工程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相关服务企业承担产品安全、建设安全和运行安全责任。
(三)强化宣传。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树立一批光伏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自觉性,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其它事项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委、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具体推进方案。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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