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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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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光伏产业结构,占领产业技术和市场制高点,加快光伏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其中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内装机容量达到50兆瓦,培育出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光伏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100亿元,成为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特色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产业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电力、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招商、物价、税务、人行等部门组成的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光伏产业发展工作,决策光伏产业重大事项,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光伏产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组建衢州市光伏产业行业协会,建立以行业协会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行业交流与协作,推进行业自律管理。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实行产业整合,优化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科技、人才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加强国际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提升产业发展整体水平。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企业直接融资的,优先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衢政发〔2013〕22号)政策支持;对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的资产过户手续时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对于已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四、拓展光伏应用市场。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牵头做好工业园区内屋顶建筑面积摸底调查,掌握光伏发电“屋顶资源”,加强对新建项目厂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引导,研究制定企业“屋顶资源”改造升级的具体措施。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建设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光伏发电商业创新模式,建立“屋顶资源”统租机制,对符合条件且不上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屋顶资源”,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散回租,统一发包给光伏发电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拓展光伏产品应用领域,带头推广和应用光伏产品,对机关、事业单位采用光伏产品的,可申报节能减排项目补贴。市住建局做好市区太阳能路灯建设规划,建设太阳能路灯示范工程,在新增灯路建设和路灯改造过程中,太阳能路灯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推行企业用能减量置换。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太阳能光伏技术推广应用领域,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84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关键装备改造提升、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和分布式电站建设,对光伏企业技改项目,优先按“工业18条”和“小微18条”政策给予支持,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一半补助资金。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项目工程造价的3%给予补助(金太阳项目除外)。创新融资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构建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国有担保公司要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在光伏行业困难时期,力争不抽贷、不压贷,缓解企业融资压力。

七、发挥职能部门帮扶作用。各级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大力支持光伏项目建设,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支持,经信部门牵头做好大能耗项目配套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的引导,发改部门牵头协助企业实施好现有“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帮助企业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政策争取,住建部门牵头帮助企业申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项目,电力部门积极做好光伏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的协调和光伏发电并网技术、准入等服务工作,进一步浓厚企业服务氛围。

八、支持光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现有光伏企业规模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重点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综合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对列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目标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优先给予要素资源、政策资源支持。

九、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引进产业高端人才,加强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对企业引进和培养产业高水平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工业企业,涉及上网电价补贴及各项补助资金统一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如国家、省新出台政策,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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