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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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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政发〔2013〕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我区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我区光伏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多晶硅、单晶硅单期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二)多晶硅生产成本在12万元/吨以下,采用冷氢化技术,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电子级多晶硅。

(三)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8%,多晶硅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7%。

(四)多晶硅、单晶硅组件单期产能达100万千瓦/年以上。

(五)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5%。

二、布局要求

入驻自治区明确的多晶硅重点工业园区的光伏产业园区。

三、支持政策

(一)对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产业链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重点光伏制造园区光伏组件和相关配套产业(包括:光伏生产用石英制品、石墨、银浆、光伏超白玻璃,钢丝、铝框架制品及光伏设备制造业等)可打捆计算投资额,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

(二)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与现有发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支持大型多晶硅企业新建自备电厂(包括异地自备电厂),形成硅电一体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在自备电厂投产前,享受直供电电价,电价不高于0.38元/千瓦时。

(三)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以贴息、风险投入等支持。地方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通过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等企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落实银行贷款。

(四)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非公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对自治区内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多晶硅(单晶硅)原料和组件。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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