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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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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

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扶持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加快发展光伏发电,既是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为加快推进我省光伏发电建设与运营,促进光伏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山东省光伏发电基本情况

(一)资源概况。

1.太阳能资源概况。我省太阳能资源理论总储量在全国排第17位,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地区。全省多年平均年日照时数为2479小时,年每平方米太阳辐射总量相当于170千克标准煤,太阳能年总辐射值相当于731亿吨标准煤,其中,便于开发利用的约7310万吨标准煤。

全省大部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区域,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各地年日照时数在2099—2813小时之间,基本呈从东北向西南减少的分布趋势,其中半岛大部、鲁西北大部、鲁中部分地区在2500小时以上,鲁西南、鲁东南大部、鲁西北局部在2400小时以下,其他地区在2400—2500小时之间。较为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前景。

2.土地资源。我省沿海地区有大面积滩涂资源,位于黄河三角洲的东营、滨州有50多万公顷未利用盐碱地和荒草地,潍坊北部也有一定面积不适宜农作物、树木生长的未利用地,济宁、枣庄等煤炭生产基地有大量塌陷地,都比较适合发展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此外,我省建筑物资源较大,建筑物屋顶和南立面墙均可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光伏发电发展现状。我省太阳能光伏电站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截止目前,全省已投运光伏发电项目11个,容量3.165兆瓦;在建光伏发电项目8个,容量23兆瓦,均为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其中,济宁薄膜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示范工程和东营光伏并网电站工程为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其余6个项目为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预计2010年底全部投入运行。

虽然我省光伏发电取得较大进展,但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光伏发电规模较小。目前,我省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与一些先进省份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与我省经济大省、能源大省的地位也不相符。二是扶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光伏发电的市场需求和推广应用,制约了光伏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优化能源结构和培植战略新兴产业为目标,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项目,不断提升光伏发电水平,促进全省光伏产业规模化发展,努力把我省光伏产业培植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在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摸清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布局和有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积极鼓励利用盐碱地、荒山、塌陷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利用建筑物建设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2.坚持高起点发展、高水平建设。研究全球范围内光伏发电发展现状和技术水平,探索光伏发电未来发展趋势,紧跟世界最新技术水平,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3.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4.坚持以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积极支持省内光伏电池片生产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伏地面电站、屋顶电站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电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培育光伏市场,进一步促进光伏及配套光伏产品的发展,延伸光伏产业链,着力提升光伏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的政策扶持,力争我省光伏发电有一个较快发展,2010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38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0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2兆瓦;2011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8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0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6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4兆瓦;2012年,全省建成光伏并网发电装机容量15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20兆瓦,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24兆瓦,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

三、发展的重点领域

结合我省太阳能源资源特点、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充分利用沿海滩涂、未利用荒地、盐碱地以及城乡建筑物屋顶、南立面墙,实施地面光伏电站、屋顶光伏电站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不断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提升光伏发电技术水平,增强全省光伏产业竞争力。

(一)地面光伏电站工程。利用沿海滩涂、未利用荒地和盐碱地,煤炭开采区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建设一批地面光伏并网电站;重点鼓励和支持在我省建设光伏电池片,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完善的光伏企业开发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到2012年,建成地面并网电站示范工程120兆瓦。

(二)屋顶光伏电站工程。通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积累经验,逐步依托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物以及工业、商业和民用建筑,实施一批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到2012年,建成屋顶并网发电工程24兆瓦。

(三)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充分利用适宜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的建筑物,建设一批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工程。到2012年,建成建筑一体化并网发电示范工程6兆瓦。

四、扶持政策

(一)价格扶持政策。

1.对于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国家、省、市三级分摊的办法。2010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含税)初步确定为1.7元/千瓦时,除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按照省里承担5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45%的标准进行分摊。2011年和2012年地面光伏电站目标电价初步确定为1.4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国家、省、市三级承担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国家确定的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具体确定。

2.对于国家和省给予资金支持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上网部分执行国家燃煤标杆电价;对于全部自筹资金建设的太阳能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并网电站,要积极申请国家光伏标杆电价政策。

(二)资金扶持政策。

1.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从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光伏产品的推广应用。对列入省级太阳能屋顶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每瓦10元给予补贴。

2.积极组织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资金的支持。

3.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特别是重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积极提供贷款支持,按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领域。

(三)其他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荒山、盐碱地以及煤矿塌陷地建设地面光伏并网电站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结网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与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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