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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价管〔2016〕370号 甘肃发改委《关于部分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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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等政策规定,现将省内部分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黑河水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州区南滩二期30兆瓦等光伏发电、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嘉峪关西戈壁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属国家划定的Ⅰ类资源区,上网电价按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90元(含税)执行。

二、上述上网电价在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光电上网电价中由电网负担部分相应调整。

三、上述电价自电站发电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