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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滨海委发布《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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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为《意见》全文:

绍滨海委〔2015〕74号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局(办)、沥海镇政府:

为加快滨海新城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利用滨海新城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资源禀赋和现实基础,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大工业有效投资,优化新城各行各业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至“十三五”期末,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国家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形成规模,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推广屋顶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探索规模化投资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经营模式。优先在工业厂房以及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加强新建项目屋顶资源利用。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将“新落户项目的屋顶统一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项目投资协议的一条必备条款。项目在厂房设计阶段,屋顶尽量按安装光伏主板的要求设计。

(三)推行屋顶资源“集中连片、统筹开发”模式。除屋顶业主自行投资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外,区内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绍兴滨海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面与光伏发电投资商洽谈。光伏投资商引进由新城管委会作为见证方,与屋顶企业、项目投资方签订“三方协议”。

(四)鼓励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五)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经发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需备案,但为更好地开展并网服务,由供电分局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二)完善并网管理。供电分局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明确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三)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着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列入新城当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计划。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四)配套电量补贴。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五)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六)鼓励屋顶出租。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对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2016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屋顶企业,财政给予屋顶企业2元/平方米/年的配套补助,具体面积以三方协议约定中的建筑物屋顶面积数为准,补贴期限为五年。

(七)加强节能和有序用电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用能减量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提供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滨海新城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经发局、安监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农办、沥海镇、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供电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经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经发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申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负责项目建设指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负责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建交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规划分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新建厂房屋顶及地面电站规划设计工作;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兑现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落实相应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农办负责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农业(渔)光伏大棚建设等工作;国土分局负责协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面电站建设用地;环保分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供电分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日常运行管理电费、补贴结算、上网电价指导等工作。

(三)抓好宣传推广。沥海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要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滨海新城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