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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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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 

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部署,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要求,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开展试点

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明确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为其他地区积累经验,是努力解决当前严重弃风、弃光现象的大胆探索,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创新。请试点地区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明确试点具体内容,周密部署,加强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一)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的要求,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实施。

(二)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应积极配合,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三)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意见(暂行)

一、总体目标

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加强电力外送、扩大消纳范围的同时开展就近消纳试点,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降低用电成本,形成竞争优势,促使可再生能源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为其他地区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积累经验,实现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的机制创新,努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促进改革。试点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的方向和精神。

二是大胆探索。试点必须有效解决局部地区较为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试点方案应结合地方特点,允许大胆探索,只要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又有利于实现就近消纳,就可以试行,通过实践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是积极稳妥。试点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试点方案应考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障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试点范围可以先从局域电网开始,逐步扩大;也可以分步骤实施,逐步完善。

三、试点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在局域电网就近消纳

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一方面积极加强输电通道和配电网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外送,扩大消纳范围;另一方面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传统能源调峰配合形成局域电网,减少外送线路建设需求,探索在试点地区局域电网内考虑输电距离因素测算确定输配电价,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可再生能源积极消纳的良性循环。通过企业自备燃煤火电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调峰义务,参与交易,提高调峰能力,加大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力度。

(二)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市场主体,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供热以及实施电能替代,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消费,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三)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

通过建立优先发电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实施优先发电权交易,并在调度中落实,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燃煤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调节。

(四)其他鼓励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运行机制

鼓励对燃煤机组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联产机组加装蓄热器,实施深度调峰,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快速调峰能力,实施风光水储联合运行。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机制。建立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响应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