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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鄞州区企事业单位分布式光伏补助:0.6元/瓦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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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3日

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光伏产业发展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

第八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四)区电力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区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装机容量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