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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于:2013-10-10 00:00:00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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