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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监管办印发《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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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华润、华兴电力河南分(子)公司,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我办制定了《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组织对所属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梳理,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各单位要加强与属地政府联系,主动接受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联系人:皇甫晶晶

联系电话:0371-65836665 18538033256

传真:0371-65836663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7年5月15日

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

本细则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热力供应设施及垃圾发电等市政工程不纳入电力建设工程范围。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河南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电力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备案工作仅是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情况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回执。

备案回执仅代表河南能源监管办知悉备案项目的存在并已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不代表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完全认可。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核准(审批)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发电建设工程、110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为填写完整的《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见附件)及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应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35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另行规定。

(二)河南能源监管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性的审核。对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重新报送。满足备案要求的将出具备案回执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回执中提出的要求,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参建单位资质信息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河南能源监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注册手续后、首次监督检查前确认其工程备案情况,并书面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一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情况列入安全监管重要内容,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豫电监资质〔2012〕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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