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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四举措鼓励发展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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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是实行电量补贴。对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际所发电量,由当地政府再补贴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凡是在市(区)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

二是优化结算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按月转拨补贴资金。

三是加大节能扶持力度。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同时该类企业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各地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

四是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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