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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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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6]2号)》。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燃煤上网电价平均降低0.03元/每千瓦时;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3分钱(含税,下同),其中,内陆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其他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3.3分钱。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调整后,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环保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5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183元调整到0.38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三、调整跨省跨区交易结算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相应下调溪洛渡和皖电东送电价。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五、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不含环保电价)

2.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3.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不含环保电价)

备注:

1、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上表所列电价为年发电利用小时5500小时以内对应的上网电量,超过5500小时的上网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3416元的超发电价。

2、上述电价为含税电价,各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结算的不含税电价,按上述电价除以1.17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四位数字确定。

3、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含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其上网电价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以前投产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其脱硫电价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脱硝、除尘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其上网电价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0.2分钱。

附件2

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附件3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436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2.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分两步取消,本次调整后,符合大工业用电分类要求的中小化肥用电,其电度电价在相应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89元;

符合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要求的中小化肥用电,其电度电价在相应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422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全部取消,执行相同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3.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5.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