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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及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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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14〕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培育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鼓励支持领域。鼓励和推进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公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工矿企业、大型商场(市场)、总部经济园、种养殖大棚等领域,积极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在河道和航道的河岸、非通航水面、水库大坝等区域有序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区域大力推广光伏照明。

二、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扶持。按照《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湖委发〔2012〕72号),对80%采用市内生产光伏组件的项目,在市内建成后按装机容量50万元/兆瓦奖励,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工发资金中列支。

三、加大电价补贴支持力度。在湖州市区注册的光伏发电企业,在市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0.18元/千瓦时的补贴。补助资金分市、区两部分,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工发资金、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中单列一块组成,根据并网发电量,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区。

四、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对光伏发电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重点给予支持。

五、积极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六、引导高能耗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必须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光伏发电项目的用电负荷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七、同步建设电力接入系统。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并建设。

八、不断优化光伏发电建设环境。各县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要协调光伏发电企业与拥有屋顶单位的相应关系,并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

九、创新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模式。着力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改项目核准制为备案制,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为建设实施方案备案,为项目及早实施赢得时间。

十、优先满足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用电需求。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企业,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十一、积极培育光伏发电专业机构。实行引入与培育并举,鼓励在我市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专业机构,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与可利用屋顶面积拥有企业的合作,并加快拓展市外市场步伐。

十二、着力减轻光伏发电项目收费负担。各类中介咨询服务对光伏发电项目收费实行优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

十三、引导光伏产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研发设备原值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额度可达100万元。对创新型、成长型光伏制造企业,在政策资金申报、进口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实行优先。

十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投资光伏应用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

十五、加快形成专业人才队伍。将光伏产业确定的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计划。培养和引进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复合型的人才。对为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实施,试行至2016年底;各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省有关培育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就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三年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通过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优化,促进光伏产业整体提档升级。鼓励和推进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公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工矿企业、大型商场(市场)、总部经济园、种养殖大棚等领域,积极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在河道和航道的河岸、非通航水面、水库大坝等区域有序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区域大力推广光伏照明。

从2014年起,每年实施10个以上光伏发电项目,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16年全市确保建成3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装机规模占到全省10%以上,力争光伏发电走在全省前列。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光伏制造骨干企业,到2016年形成销售收入50亿元的产业规模。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出台政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光伏发电价格补贴等16条鼓励支持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统计。分别对各类建筑屋顶进行调查统计,编制3000平方米屋顶建筑面积单位一览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建筑面积、可利用面积、单位地址等。同时,对光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做到每年更新。

(三)编制计划。围绕三年行动方案,每年编制年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计划,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县区和各职能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近三年用电量比重,分解至2016年末必须达到的装机容量,德清县56兆瓦、长兴县106兆瓦、安吉县27兆瓦、吴兴区62兆瓦、南浔区49兆瓦,每年的计划还应结合当年拟实施项目拥有数量进行编排)。

(四)推进项目。实行推进情况定期报告和不定期通报制度,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强化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宣传报道,注重服务协调,形成抓引进、抓进度、抓投产的推进局面。

(五)争取资源。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动态更新;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提高项目成熟度;积极向上沟通对接,争取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盘子,为争取资金和电价补贴创造条件。

(六)创优服务。建立项目联审机制,改串联为并联审批,实行一个口子受理、一次性审批、一次告知的审批模式。同步建设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并建设。

(七)兑现政策。出台资金补助和电价补贴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对鼓励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补助和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为政策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八)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有否满足光伏发电要求、高能耗企业新建项目有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部门服务是否到位等。

(九)加强协调。对光伏发电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题协调,采取“一项一策”、“一事一议”方式重点给予支持。

(十)培育市场。通过走本土培育和对外引进的“两条腿”路子,鼓励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专业机构,并加快拓展市外市场步伐。

三、加强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建设、科技、贸粮、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协调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决策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推进落实。制定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考核办法,并把专项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综合考核的内容,促使县区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协调小组

成员构成及责任分工

 

附件

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协调小组成员构成及责任分工

一、协调小组构成

组长:董立新

副组长:周永良(市政府)、黄培林(市发改委)

成员: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贸粮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的分管领导。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黄培林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协调小组要求,做好综合协调、指导服务、信息沟通等工作。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承担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并负责年度计划、电价补贴、项目审批与申报争取等工作。

2.市经信委:承担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和向上争取政策资源等相应工作,并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3.市财政局:承担市财政资金补助相关事项,并负责对上财税政策争取工作。

4.市建设局:承担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的推广应用和向上争取政策资源工作,服务、指导和协调新建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5.市科技局:承担光伏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事项,服务、指导和协调光伏应用专业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6.市贸粮局:承担大型商场(市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大型商场(市场)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7.市农业局:承担种养殖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种养殖大棚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8.市水利局:承担河道河岸、非通航水面和水库大坝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河道河岸、非通航水面和水库大坝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9.市交通运输局:承担航道河岸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航道河岸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0.国网湖州供电公司:承担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配套电网(公用变部分)的投资建设,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与运行的监督管理。

11.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光伏发电企业与拥有屋顶单位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