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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启动第四批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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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的通知》(甬经信电子〔2016〕1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已于2017年5月31日截止,对此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我市仍按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宁波市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现将此批次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光伏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2017年5月31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2.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单位应是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6.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发电量);

7.项目纳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补贴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向其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各区县(市)经信局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之后将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市经信委对享受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其他事项

(一)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第四批)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材料按本通知“申报材料和程序”中所列次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进行确认。

(三)已获得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扶持的项目(第一、二、三批)只需提交《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和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新增发电量),申报材料要求同上。

(四)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申报范围。

联系人:杨常科,联系电话:87183421,电子邮箱:nbjjxx@163.com。

附件:1.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FR:宁波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