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范;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业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提高并网服务水平;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规范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对于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电能消纳方式,可将分布式电源项目分为全部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可自行选择电能消纳方式,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
第五条 各级供电公司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及考核办法,对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分布式电源电价管理,电费和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结算。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要求,负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省公司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项目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细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等管理工作。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380(220)伏接入方案、答复接入方案、答复1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审查10千伏项目设计文件、安装计量装置、组织配合380(220)伏接入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配合安排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负责辖区范围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的抄核收等营销服务工作。
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10千伏接入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设计文件审查及发用电合同会签工作。地市公司运检部负责接入工程建设,参与现场勘查、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参与发用电合同会签工作。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签订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调度协议,提供380(220)伏接入项目发用电合同相应内容;负责组织配合10千伏接入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负责按照调度范围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后的调度运行;参与接入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参与发用电合同会签工作。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制定接入方案,参与现场勘查,参与接入方案审查。地市公司财务部负责属地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申请的上报及补贴资金支付工作。地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申请,协助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后的抄核收等营销服务工作。县级公司调控中心负责按照地市公司调控中心的安排,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县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属地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申请的上报及补贴资金支付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十条 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可向所在地市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出并网申请。各级供电公司应提供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电话和95598智能互动服务网站等多种并网申请渠道,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条 地市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提供并网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并网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申请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受理并网申请后,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信息转地市公司发展部,地市公司发展部通知地市经研所(直辖市公司为经研院,下同)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第十二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地市公司运检部、经研所等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在受理并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接入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及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典型设计制定接入方案。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方案制定应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经研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查接入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并在经研所提交接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地市公司发展部组织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检部、调控中心、经研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查接入1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并在经研所提交接入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如经研所拟定的方案同时包含10千伏、380(220)伏的,由地市公司发展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含接入方案)告知客户。
第十六条 客户确认380(220)伏接入方案后,即可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方案确认单转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
客户确认10千伏接入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抄送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检部、调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客户答复接入电网意见函。客户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十七条 并网工程设计按照地市公司答复的接入方案开展。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或以380(220)伏电压等级多点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地市公司营销部;以380(220)伏单点并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客户可委托供电公司或自行组织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发展、运检、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客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工程(含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工程由客户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为地市公司。公司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并保证物资供应、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分布式电源项目安全、可靠、及时接入电网。
第二十二条 客户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 合同与协议签订
第二十三条 受理客户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调控中心参与起草380(220)伏接入项目的发用电合同。合同提交地市公司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四条 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与项目业主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接入用户内部电网,且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接入用户内部电网,且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不同法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电力用户三方发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10千伏接入项目,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发用电合同,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380(220)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合并签署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抄送地市公司调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调控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全部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的发用电合同签订后报省公司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章 计量与计费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发电出口、并网点以及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装置,以准确计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发电量和电力用户的上、下网电量。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处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应能够分别计量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
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下网电量按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第八章 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三十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查验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地市公司运检部、调控中心。
第三十一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后,地市公司负责组织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其中:
对于10千伏分布式电源对于380(220V)分布式电源项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并网验收,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对并网验收合格的,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并网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方案。并网调试通过后并网运行。
第三十二条 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设计审查、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国家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分布式电源并网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将客户并网申请、接入方案、工程设计、并网验收意见、合同等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在分布式电源项目属地县公司留存复印件。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稽查常态机制。各级营销部门要全过程督办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各环节工作进度,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业务环节完成时限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回访常态机制,开展业主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定期提出改进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的建议。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章 国家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布式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补贴目录后,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将属地下季度各类分布式电源项目预计上网电量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填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报省级电网企业财务部门,省级电网企业财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省级电网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拨补贴资金拨付给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应在抄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分布式电源项目结算上网电量明细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结算周期向客户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范编制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和作业指导书,并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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